注意了,私自拆除法院封條并財物賣與他人,這家經編包裝廠的老板被重罰10萬元。
使用未經檢驗的叉車
梅李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常熟市梅李鎮某公司廠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1臺叉車裝卸經編輔料,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叉車的檢驗報告,執法人員現場采取了查封強制措施。
當事人使用上述未經檢驗的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45000元,上繳國庫。四天后,在上述叉車仍處于查封狀態時,當事人擅自將該叉車作為廢品銷售給他人(他人現場將叉車拆成配件后運走)。
當事人將處于查封狀態的叉車擅自銷售給他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擅自轉移被查封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罰款5500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