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陳德受賄獲刑。
2019年,中紀委官網披露,建行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原副總經理陳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陳德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干部,法紀意識淡薄,私欲膨脹,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靠山吃山,優親厚友,近親繁殖,生活腐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時隔2年,陳德的犯罪行為受到法律懲處。判決書顯示,2004年至2009年,陳德擔任建行會計部柜面業務管理處高級副經理(主持工作)、會計部操作管理處高級經理、會計部總經理助力等職務,主要負責全行柜面服務質量管理、全行存單存折的憑證設計并與采購部一同進行存單存折的招標、采購等。
銀行辦理業務需要大量紙質憑證,且通常這種憑證需要進行特別制作,由此衍生出專門負責印刷的部門和專業為銀行提供印刷品的公司。盡管部門并非銀行主要業務部門,但是大量的網點機構每日耗材也是一筆龐大的數字,從而使得負責印刷品采購的人手中也握有了一種權力——選擇印刷品提供公司。對于這種權力的管轄通常力度不大,然而哪里有漏洞,哪里就有“碩鼠”鉆營,無論何種業務龐大到一定程度,都可能成為貪婪之人的“獵物”。
2004年至2007年,陳德接受湖南華X金融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威金融公司)實控人楊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華X金融公司承攬建行《柜面服務技巧實用手冊》《柜面業務應知應會實用手冊》等印刷業務上提供幫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楊某給予的錢款共計75萬元。
2005年至2009年,陳德接受楊某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華X金融公司承攬建行存著、單證等印制業務提供幫助,該段時間內,華X金融公司從建行多家分行承攬了大量存折、單證印制業務。2009年,陳德收受楊某給予的錢款共計380萬元。此前,陳德還以買房借款為名,向楊某索要錢款100萬元,錢款被陳德的妹妹用于個人公司增資。
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監察委接到國家監委指定管轄,反映陳德受賄行為,經初核后于同年11月27日將陳德從建行帶走。2019年6月3日,陳德被逮捕。
2019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陳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70萬元。
法院判決后,陳德不服判決進行上訴。2021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并對該案進行終審判決。陳德上訴提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但是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陳德言之鑿鑿“無罪”卻又更改,承認自己收受了楊某175萬元受賄款,其余收受相關錢款因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楊某謀取利益,不是受賄。而且在二審過程當中退繳受賄款75萬元。
北京市高院對此案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陳德犯受賄罪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鑒于陳德在審理期間退繳受賄款75萬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在原判基礎上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最終,北京市高院判處陳德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