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份,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港市轄區企業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其中有三家企業均存在生產期間將安全出口鎖閉現象,有較大安全隱患。
這三家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違法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處罰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預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溫馨提醒
提醒廣大市民安全出口是建筑物的逃生出口,火災時,安全出口封閉和疏散通道不暢會延誤疏散時間、極大影響人員正常安全疏散。加上在煙氣中難以辨明出口方向和逃生路線,勢必造成人員相互擁堵踐踏的局面,使得傷亡數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