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筆者從廣東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因外排廢水中懸浮物超標,被湛江市生態環保局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據了解,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瓦楞紙生產企業。
一、廢水中懸浮物超標0.43倍
據行政處罰行政決定書顯示,2019年11月15日,湛江市生態環保局對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廢水治理設施正在運行。
隨后,廉江市環境監測站對其廠外廢水排放口進行監督性檢測。據檢測報告顯示,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排放的廢水中的懸浮物為43mg/L,超過《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限值(懸浮物:30mg/L)的0.43倍。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二、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3月3日,湛江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向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其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湛江市生態環境保護局對湛江華信紙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法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佰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皮圈,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適用規則(修訂)》第6項“排放水污染物有一種超過排放標準1倍以內或總量超標10%以內的,處10萬元以上30挖暖以下罰款”的規定,現決定作出如下處罰: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