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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紙廠管理者過失引發火災 惹來牢獄之災

        發布日期:2020-09-18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907
        核心提示:導語:“我愿意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月3日,湖北荊州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對過失引起火災的黃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接過《處罰決定書》那一刻,黃某非常懊悔。
         導語:“我愿意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罰。”9月3日,湖北荊州洪湖市公安局依法對過失引起火災的黃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接過《處罰決定書》那一刻,黃某非常懊悔。

        事情原委要追溯到半月以前,8月17日13時許,湖北荊州洪湖市某紙廠倉庫發生火災,消防部門先后調集3支消防救援隊、6輛消防車、30名消防指戰員到場處置,經過4個多小時的奮力撲救,成功保住了周邊倉庫和廠房,過火面積約16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190萬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火災撲救完畢后,消防部門和公安機關立即封閉火災現場并展開事故調查。走訪了解到,該紙廠于2015年正式投入使用,目前有員工130人左右,主要紙板制品、工藝包裝袋的加工和銷售等,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黃某消防安全認識不夠,管理混亂,抓日常消防工作流于形式,僅停留在口頭上,未見諸于行動,最終過失引發了火災。

        處罰不是目的,而為警示他人。鑒于黃某在此次火災中存在過失行為,洪湖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依法作出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處罰。目前已送至拘留所執行。

        法律鏈接

        《消防法》第63條第2項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立案標準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情形需立案:

        (一) 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 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 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正值高溫季節,極易引發火災事故。提醒廣大紙箱、造紙業工友,生產作業時務必注意防火,別因過失引發火災而遭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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