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紙箱廠被罰20萬元
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3日,環保執法人員前往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于2018年2月份搬遷至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新洲村新地大街1號,并建成一個紙制品加工生產項目,主要從事紙箱的加工生產。
但在生產過程中,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產生洗版廢水、印刷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物,且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便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2019年9月23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但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沒有提出聽證申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責令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限期一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貳拾萬元整。
在原基礎上加處罰款20萬元
時隔半年有余,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遲遲沒有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向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發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
由于《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無法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現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公告送達上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限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區分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應在收到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在此期限內向番禺區分局重新申領《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繳納罰款貳拾萬元整及加處罰款貳拾萬元整,合計肆拾萬元整(加處罰款自2019年12月6日起算,每日為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即6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廣州市廣順紙制品有限公司收到催告書后有權向番禺區分局進行陳述和申辯;收到催告書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義務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