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家統計局公布《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湖南飛翔紙品有限公司》,根據公示信息,湖南飛翔紙品有限公司因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該紙品企業被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
據了解,湖南飛翔紙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12日,經營范圍包括紙箱、紙袋生產、各類紙張及紙制品的加工,其他包裝材料、制品加工生產,防偽、環保技術產品研發、生產及上述產品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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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 (四)有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1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