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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陽一紙箱廠因環境違法被罰款

        發布日期:2019-09-04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1471
        核心提示:從河南省洛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信息獲悉:洛陽市伊濱區龐村鎮龍騰紙箱廠印刷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配套的廢氣排放管道高度不足15米,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被處以罰款
        龍騰紙箱廠被罰款2萬元

         

        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724日,全省涉氣交叉專項檢查組和伊濱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對洛陽市伊濱區龐村鎮龍騰紙箱廠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印刷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配套的廢氣排放管道高度不足15米。以上違法事實有《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和《洛陽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為證。

        2019725日,伊濱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決定書》(洛環伊濱責改〔201912068號),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接受環保部門處理。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之規定。已構成環境違法。

        201981日伊濱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下達了《洛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洛環罰告〔2019〕第12068號),告知該公司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和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中:“社會影響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之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貳萬元(20000)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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