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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紙廠拖欠設備廠200萬貨款,因未簽合同拒還?

        發布日期:2019-08-29  來源:網絡  瀏覽次數:1252
        核心提示:一家設備廠與一家造紙廠因貨款問題發生糾紛,涉及貨款200萬元。但是,兩家企業的業務往來均未簽訂合同,最終,法院如何判決呢?
         一家設備廠與一家造紙廠

        因貨款問題發生糾紛,

        涉及貨款200萬元。

        但是,兩家企業的業務往來均未簽訂合同,

        最終,法院如何判決呢?

        造紙廠拖欠設備廠200萬元貨款,被告至法院

        宏盛機電與星星造紙自2013年開始發生業務往來,由宏盛機電向星星造紙供應緊固件、消耗品、刀具等產品,星星造紙結算后按期提供訂購單,訂購單經雙方蓋章后,財務根據訂購單金額支付貨款。

        日前,宏盛機電訴至市人民法院,認為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間,星星造紙支付20萬元貨款后,余款一直未付,要求星星造紙支付欠貨款共計200萬元。

        問題來了:雙方業務未簽訂買賣合同,法院怎么判?

        被告星星造紙辯稱,原告宏盛機電與其的業務往來均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原告提供的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的訂購單所發生的金額200萬元,也無其單位蓋章認可,故對于原告的訴請不認可。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業務往來過程中形成了“被告需要貨物時向原告發出購貨要求,由原告提供貨物給被告,雙方業務員通過QQ聯系方式對每月的貨款進行確認,由被告制作訂購單發給原告,原告蓋章后給被告,被告再支付款項”的交易習慣。

        雙方雖在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就單個貨物沒有報價單,但雙方通過發送對賬單的形式對每月的貨款進行確認,結合證人證言,可以認定雙方對交易價格是確定的。

        此外,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交貨義務后,非但沒有按照訂購單約定的時間履行付款義務,反而以訂單未經被告蓋章確認為由對交易金額提出異議,被告的行為顯然有違交易的誠實守信原則。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星星造紙給付原告宏盛機電貨款200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說案,日常交易切記簽訂書面合同

        在生意場上,沒有書面合同的買賣交易大量存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在此,小編提醒廣大經商者,在日常交易過程中盡量簽訂書面合同,規范雙方交易行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也要留心保存相關證據,如送貨單、收貨單、訂購單、付款憑證等,以免日后產生糾紛陷入舉證不能、“有理說不清”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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