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項:
生產粉塵未妥善處理
事情經過:
2019年4月8日,汾渭平原強化督查組對洛陽市卓易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攪拌工段無粉塵收集設施,生產車間窗戶未密閉存在粉塵無組織排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擋、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改正;
2、處貳萬元整的罰款
無錫市嘉誠印刷有限公司
違法事項:
未按規定履行驗證等相關手續
事情經過:
2019年4月8日下午,無錫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無錫市嘉誠印刷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車間正在印制的“福樂斯”注冊商標標簽,現場未能提供相關委托承印驗證手續,涉嫌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品未按規定履行驗證等相關手續。執法人員當場對“福樂斯”標簽100000張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對檢查情況拍照取證,填寫了相關執法文書,通知該公司負責人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至無錫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接受調查詢問。
2019年4月8日經批準立案,并交由行政執法人員陸*、朱*具體承辦此案。辦案人員于2019年4月10日對授權委托人朱*進行了調查詢問,朱承認接受張家港市恒豐包裝有限公司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福樂斯”標簽,未按規定履行驗證等相關手續。要求印制100000張,材料費、印刷費每張0.09元,合計9000.00元,交貨后擇期結算,目前沒有全部完工,沒有收過貨款。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品,未按規定履行驗證等相關手續的經營活動。
行政處罰決定: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河南聯創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違法事項:
印刷工序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2019年3月11日生態環境部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印刷工序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導致VOCs廢氣無組織排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2、處罰款貳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