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生態環境現場檢查
二 地下水污染檢查
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環境監察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置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
2、污水排放口監察
(1)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
(2)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3)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
(4)檢查是否設置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5)檢查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
(6)檢查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復核
(1)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運行記錄;
(2)有給水量裝置或者有上水消耗證的,根據耗水量計算排水量;
(3)無計量數及有效的用水量憑證的,參照國家有關標準,給出同類企業用水排水系統數進行估算。
四 噪聲污染源現場檢查
是否按照環評文件或環評批復要求設置污染治理設施,噪聲是否達標。
廢氣污染檢查
1、鍋爐、石化、化工等燃燒產生的廢氣檢查
(1)檢查化工、石化等企業連續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是否合理的處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產生可燃性有機廢氣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是否合理。
(2)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1)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2)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3)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3、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除塵、脫硫、脫銷、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4、廢氣排放口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2)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3)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4)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5、無組織排放源
(1)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2)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3)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六 環境風險及應急預案現場檢查
(1)檢查應急預案編、評、備落實情況,附應急演練看中情況文字、圖片及相關資料。
(2)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電鍍、印染、涉重等行業)和應急事故池等。
(3)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名稱、數量、有效期等)。
七 固體廢物污染源現場檢查
1、督察固體廢物來源
(1)檢查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理化性質、產生方式。
(2)根據新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GB5085檢查生產中危險廢物的種類及數量。
2、固體廢物貯存與處理處置
(1)檢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假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楹庭認為這個檢查項目比較常見。養殖場、嚴重污染的工業企業等需要注意這項檢查。
(2)檢查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或貯存場是否設置了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設施。
對于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理處置
檢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固體廢物。
4、固體廢物轉移
(1)檢查固體廢物轉移的情況。
(2)檢查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社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3)檢查是否設置了固廢及危廢標志牌。
(4)檢查污泥處置合同、污泥運輸磅稱記錄等,判斷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
八 環保部門督察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查辦、轉辦、督辦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視。不是簡單罰款可以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