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環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主要污染物源頭管控,有效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等,確保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順利完成,現就加強建設項目新增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起,新增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前必須取得的總量指標從兩項增加為四項。在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的基礎上增加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VOCs)兩項指標。具體工作要求參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4〕197號)。
二、嚴格環評審批要求。涉及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包含相應污染物的產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關內容。石化、有機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及VOCs排放的建設項目,VOCs產生、排放及控制措施等相關內容不得遺漏。
三、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實行區域內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上年度空氣質量不達標的城市,相應污染物指標應執行“倍量替代”。其中,上年度PM2.5不達標的城市,新增SO2、NOx和VOCs指標均要執行“倍量替代”。上年度PM10不達標的城市,新增煙(粉)塵指標要執行“倍量替代”。達到超低排放標準的新建火電項目無需執行“倍量替代”。
四、各級環保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新增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時應嚴格把關,嚴禁重復使用總量指標來源。以欺騙、謊報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氣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的,指標無效,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安徽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