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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包裝印了“最佳”,超市賠償500元

        發布日期:2017-02-17  來源:北京晨報  瀏覽次數:1513
        核心提示:2016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購買 “精縮秋木耳(黑木耳)1盒,單價80元。后發現該產品包裝上標有“采用中國黑木耳最優產地、我國最佳的低溫型食用菌生長區”的宣傳語。

          2016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購買 “精縮秋木耳(黑木耳)1盒,單價80元。后發現該產品包裝上標有“采用中國黑木耳最優產地、我國最佳的低溫型食用菌生長區”的宣傳語。

          郭某認為,該宣傳違法了《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令城市超市公司退還貨款80元,賠償500元,賠償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500元。被告同意退還貨款80元、賠償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費用。

          法院認為,根據《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中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本案中,城市超市公司銷售的黑木耳在外包裝上使用“最優”、“最佳”等用語,屬于使用絕對化用語,故被告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已構成欺詐。

          據此,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價款80元,原告退還“精縮秋木耳(黑木耳)”一盒(如不能返還按照相應單價扣減價款),被告向原告賠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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