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安排
一、整治范圍
1.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化工、印染、造紙、印刷包裝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企業;
2.城市建成區內加油站(點);
3.城市建成區內各類貯存、運輸揮發性有機物的儲罐、槽車;
4.機動車排氣污染。
二、整治時間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工業企業
1.列入整治范圍的企業必須針對含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梳理排查存在的問題,2016年10月底前制定企業污染防治整治提升方案,報市環保局備案,2016年底前按方案建設和完善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和處理系統,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2.密閉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空間或設備,未密閉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3.今年底前,列入整治范圍的重點企業按照“泄漏監測與修復技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會咨詢機構完成一輪揮發性有機物排查與整治,其它企業2017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與整治,排查整治報告報市環保局備案,具體名單由市環保局確定。2017年開始,揮發性有機物排查與整治內容列入清潔生產審核,作為評估和驗收的重要內容。
4.企業所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儲罐必須安裝氣體回收裝置或者采取密閉措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5.含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的母液和廢水應采用密閉管道收集,存在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污染的污水處理單元應予以封閉,廢氣經有效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6.嚴格落實企業非正常工況下的申報、公示和說明制度,確保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加油站(點)
1.市建成區內所有加油站(點)要安裝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2.每年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不少于一次。
(三)儲油庫和油罐車
1.儲油庫、油類及化學品裝卸碼頭和油罐車須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和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須采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采用固定頂罐時,必須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回收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氣體。
3.油類(燃油、溶劑等)罐車、槽車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必須收集回收。
(四)機動車排氣污染
1.加快和超額完成2016年黃標車、老舊車淘汰任務;
2.加快淘汰公交黃標車、公用黃標車和老舊車輛;
3.工商質監部門和環保部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檢的方式,加強對汽車尾氣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
4.公安部門嚴肅查處黃標車駛入禁行區及車輛無環保合格證上路的違法行為。
四、整治措施
1.開展工業企業專項檢查。專項行動期間市環保局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2.開展加油站(點)突擊檢查。從10月8日開始,市環保局會同市商務局對城區范圍內所有加油站(點)開展一輪全面突擊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處罰。
3.開展儲油庫和油罐車的排查整治。市環保局會同各區環保局對市區范圍內所有企業和經營單位的油類和化學品儲罐開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建立檔案,對未按要求建設油氣收集回收系統的固定頂罐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組織開展油類(燃油、溶劑等)罐車、槽車的排查整治,未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運輸車輛,環保部門一律不得發放環保審驗合格證,交通、公安部門一律不得發放或者審驗相關證照。
4.加大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于第一次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對于第二次檢查發現同類問題的一律停產(停業)整治。
5.對排查整治工作進展遲緩的工業企業,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或未提交整治報告的,一律計入企業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