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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公司向技工學校銷售盜版教材被判罰10萬元

        發布日期:2016-08-25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瀏覽次數:4048
        核心提示: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訴廣東省高新技術技工學校、廣州鴻遠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兩被告均停止侵犯原告的《會計電算化》《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3本書的圖書發行權、停止使用并銷毀庫存的侵權圖書。此外,鴻遠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10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訴廣東省高新技術技工學校、廣州鴻遠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兩被告均停止侵犯原告的《會計電算化》《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3本書的圖書發行權、停止使用并銷毀庫存的侵權圖書。此外,鴻遠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支出10萬元。

          【案情回顧】

          技工學校使用盜版教材被發現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廣州市花都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舉報,稱廣東省高新技術技工學校存在使用假冒原告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會計電算化》《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書籍的行為。接報后,執法部門依法查實技工學校使用的培訓書籍是非法出版物,而這些非法出版物是鴻遠公司銷售給技工學校的。后財經社一紙訴狀,將技工學校和鴻遠公司告上法庭。

          財經社訴稱,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復制、發行原告專有財務類書籍,侵犯了原告著作權。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銷毀庫存產品、生產設備、模具;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技工學校辯稱:該學校通過與鴻遠公司訂立的合同購買教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該學校在合同中要求購買的是正版圖書,鴻遠公司表明對圖書的合法性負責,技工學校主觀上不違法。技工學校與鴻遠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也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鴻遠公司辯稱:鴻遠公司只從事圖書批發銷售業務,沒有印刷及出版圖書的設備。涉案圖書是鴻遠公司從其他渠道采購的,然后供貨給被告技工學校,并沒有多余的庫存。原告主張鴻遠公司銷毀庫存產品、生產設備、模具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按照涉案圖書價格及采購成本、銷售價格計算,鴻遠公司獲利為2578.5元,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原告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對涉案圖書享有出版權,原告獲得的書號沒有批準文件,對原告著作權權利存疑。

          【審查舉證】

          兩批涉案圖書共計2萬余元

          針對被告提出的質疑,法院經審理查明:財經出版社依法享有以上3本圖書的出版權,能夠對任何侵權行為進行獨立維權活動。且2015年7月8日、8月11日,鴻遠公司向技工學校提供了《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和《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各171本,兩批圖書總碼洋分別為18907.84元和3351.6元。兩批圖書記載出版社均為“中國財經”。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涉案圖書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財經出版社提交的《版權證明》及涉案正版圖書,可以認定涉案正版圖書的著作權人是財經出版社,財經出版社享有涉案正版圖書的專有出版權,他人不得出版上述圖書。

         

          【焦點分析】

          法院認定銷售盜版書構成侵犯發行權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3個焦點問題:侵權事實的認定;技工學校及鴻遠公司分別承擔何種侵權責任;鴻遠公司的賠償數額。對此,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

          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侵權事實的認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圖書是盜版圖書,且這些盜版圖書來源于鴻遠公司。

          針對第二個焦點問題,法院認為,技工學校是民辦學校,其向鴻遠公司采購的被控的侵權圖書使用在教學上,屬于商業上的使用。其行為侵犯了財經出版社對涉案正版圖書享有的發行權,法院對財經出版社主張技工學校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圖書發行權行為予以支持。因技工學校對侵權圖書有合法來源且主觀不具有侵權故意,法院對財經出版社主張技工學校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鴻遠公司未能舉證所銷售的侵權圖書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來源,其在采購侵權圖書過程中未盡審查義務,在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鴻遠公司未經財經出版社許可銷售被控侵權圖書,其行為侵犯了財經出版社對涉案正版圖書享有的發行權,法院對財經出版社主張鴻遠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圖書發行權行為予以支持。

          針對財經出版社的指控,技工學校和鴻遠公司是侵權圖書的復制者,但沒有舉證證明二者有參與制作盜版圖書行為。因財經出版社舉證不足,法院對財經出版社指控的該事實不予認定,對財經出版社主張技工學校及鴻遠公司停止侵犯其涉案正版圖書復制權行為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焦點問題,鑒于財經出版社的實際損失及鴻遠公司的侵權獲利均無法查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方式、后果等情節以及財經出版社為了本案訴訟所花費的合理費用,考慮鴻遠公司的具體侵權行為,酌情判定賠償額為10萬元。

          據了解,該案判決后,目前被告已經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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