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發廣告,這些法條要牢記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9月1日,新修訂的《廣告法》正式實施。這部被稱為“史上最嚴”的《廣告法》,內容修改的幅度非常大,由原來的49條內容(于1995年2月1日施行)擴充到75條。其中包括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規定,強化了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提高法律責任的震懾力等多個方面。
近年來,各種虛假醫療養生廣告讓社會公眾厭煩不已。針對這樣的情況,新《廣告法》新增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新《廣告法》新增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新《廣告法》還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