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長鷹印刷廠訴青年報社等承攬合同糾紛案,要求青年報社賠償印刷費用與紙張費用共計6051269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維持原判,駁回長鷹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截至2014年9月30日,青年傳媒公司共拖欠長鷹廠印刷費5,575,165.47元、新聞紙125.178噸。之后,長鷹廠多次催款未果,遂訴至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1、青年報社支付長鷹廠印刷費5,575,165.47元及該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594,366.20元;2、青年報社支付長鷹廠紙張費476,104.36元。共計索賠166多萬。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從青年報社和青年傳媒公司的業務范圍來看,青年報社系《青年報》的出版單位,青年傳媒公司系經營《青年報》批發、零售、廣告等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雖然青年報社是青年傳媒公司的股東之一,但兩者是獨立經營的法人實體。青年傳媒公司作為從事《青年報》所有經營性業務的公司,在獲得報紙經營收入的同時,理應承擔印刷費用等相應的經營成本,故青年傳媒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長鷹廠簽訂《代印合同》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自行承擔合同的付款義務亦與其經營范圍相符。青年報社雖為《青年報》的出版單位,但并不從《青年報》的發行等經營性業務中獲利,故長鷹廠要求其承擔相應的印刷費用不符合公平原則。
另外,從2003年11月長鷹廠與青年傳媒公司簽訂《代印合同》至今,印刷費用的結算一直都在長鷹廠與青年傳媒公司之間進行,青年報社從未承擔過付款義務。即使在2007年青年報社與青年傳媒公司向長鷹廠發送《公函》確認青年傳媒公司系受到青年報社委托承印《青年報》之后,長鷹廠的《應收賬款詢證函》仍向青年傳媒公司發出,實際亦由青年傳媒公司進行付款,青年報社在發送給長鷹廠的相關函件中亦從未承諾由其承擔付款義務。因此,從《代印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該合同約束的也只是長鷹廠和青年傳媒公司,長鷹廠要求青年報社承擔合同義務缺乏依據。
故,徐匯區人民法院駁回長鷹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長鷹印刷廠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中,青年報社答辯稱:其與青年傳媒公司均系獨立法人,雙方并不存在代理關系,且《代印合同》的簽訂及印刷費的履行均發生在長鷹廠與青年傳媒公司之間,故青年報社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長鷹廠在訂立《代印合同》時知道青年傳媒公司系受青年報社的委托與其訂立合同,但有事實和證據表明該合同只約束長鷹廠與青年傳媒公司。該合同并不能直接約束長鷹廠和青年報社,長鷹廠應向其合同的相對方青年傳媒公司主張印刷費用。鑒于青年傳媒公司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長鷹廠宜依照法定程序及時申報權利。原審判決結果正確,可予維持。長鷹廠的上訴請求,因于法無據,難以支持。
據判決書,青年報社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所載宗旨和業務范圍為:團市委機關報,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圍繞青年特點,開展文化思想教育等。青年傳媒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載經營范圍為:《青年報》批發、零售,承接各類廣告設計、制作,承辦《青年報》國內報紙廣告業務,企業形象策劃、商務咨詢等。
觀察君尚未獲悉上海《青年報》社是否成立新的運營公司。2014年1月1日,上?!缎侣勍韴蟆沸纪??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