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濟南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印刷公司),因為濟南某客戶拖欠他多年加工費的問題找到律師,希望能盡快要回。原來,2008年,印刷公司總經理張某經好友認識濟南某副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副食品公司)的總經理,當年7月,副食品公司因為要對該單位的各種食品進行包裝,需要大量的包裝袋,所以要求印刷公司為其制作各種型號的包裝袋。雙方隨即簽訂了定做合同,合同約定了制作包裝袋的型號、數量、價款、交貨時間,同時約定,如果副食品公司定做的包裝袋單品每年超過10萬元,印刷使用的印版制作費用就不再收取,如果達不到上述條件則印版制作費由副食品公司承擔。合同簽訂后雙方順利地履行協議內容,形成長期的合作關系,直至2012年,雙方業務來往達到了400多萬元。截至2013年3月,副食品公司欠印刷公司43萬余元,且不再簽訂合同,也不進行最后的結算。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友情,印刷公司一直也沒有通過法律手段催要該筆欠款。后來,副食品公司不但不結算,甚至不接電話斷絕一切聯系,印刷公司無奈找到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通過對整個案件所有證據分析發現,雙方在合作中很久不簽訂合同,經常是通過電話和郵件方式對定做產品的型號、數量、價款進行約定,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存在庫管不簽字現象,可以說經營活動十分不規范,從證據的角度上說存在瑕疵。律師建議印刷公司先找到常年代表副食品公司的負責人對五年來所有的供貨明細單,以及印版制作明細進行核對并簽字,完善所有證據手續。
2014年12月,印刷公司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副食品公司支付貨款以及印版費用共計43萬余元,并要求其承擔利息損失。提起訴訟同時,印刷公司還提出財產保全,查封副食品公司的賬戶。法院于2015年1月依法開庭審理該案,審理過程中,副食品公司提出,印刷公司方提交的供貨明細沒有加蓋單位公章,且該負責人已經離職,其簽字認可的事實不能成立,以及很多收貨的單據沒有單位庫管人員簽字,版費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印刷公司方逐一否定了副食品公司的答辯理由。法院最后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貨款的認定根據雙方認可收貨憑證顯示,被告仍有23萬元的貨款沒有支付,對于印版費方面,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單品每年貨值達到10萬元,故該印版制作費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以及印版制作費共計3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