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包裝印刷業作為試點行業之一,要求相關包裝印刷企業按照辦法規定進行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術,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
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辦法要求,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方法指出,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附: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
附: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
一、VOCs排放環節
包裝印刷行業VOCs主要排放環節包括印刷、烘干、復合和清洗環節
二、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
包裝印刷企業VOCs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核算期VOCs排放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膠黏劑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涂布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核算期投用潤版液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投用洗車水中VOCs的量(千克)+稀釋劑使用量(千克)-核算期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VOCs回收量(千克)。
?。ㄒ唬┩队糜湍?、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中VOCs的量計算方法。
核算期投用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使用量(千克)×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VOCs含量(%)
式中:核算期企業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使用量以購買發票等結算憑證為核定依據;各類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的VOCs含量優先以油墨(膠黏劑、涂布液、潤版液、洗車水)供貨商提供的質檢報告等為核定依據。
無法獲得VOCs含量數據的,可按以下系數取值: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紙質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絲網印刷油墨45%,金屬印刷油墨45%,商業輪轉印刷油墨30%,單張紙印刷油墨5%;
膠黏劑:30%;
涂布液:40%;
潤版液:20%;
洗車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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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期企業投入稀釋劑的量,以購買發票等結算憑證為核定依據。
(三)VOCs去除量計算方法。
VOCs去除量為核算期企業各工段VOCs去除量之和。鼓勵企業通過監測法進行核算,無監測數據的統一采用去除率計算方法進行核算。若企業某工段未安裝任何處理裝置,則其VOCs去除量為0。
1、監測法。
核算期某處理裝置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該處理裝置進口平均濃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該處理裝置出口平均濃度(毫克/立方米)]×核算期該處理裝置排風量(立方米/小時)×核算期該處理裝置運行時間(小時)×10-6
式中:處理裝置進口、出口平均濃度按照企業在線監控數據、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第三方監測數據或環保三同時驗收監測數據取值。
2、去除率計算方法。
核算期某工段VOCs去除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油墨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膠黏劑中VOCs的量(千克)+核算期該工段其他有機溶劑使用量(千克)]×30%
?。ㄋ模¬OCs回收量計算方法。
VOCs回收量為核算期企業回收的各種廢有機溶劑量之和,以企業委托的有資質危險廢物處理公司出具發票、企業廢有機溶劑回收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相關報告等為核算依據。
三、其他說明
VOCs處理裝置的治理措施包括直接燃燒法、催化燃燒法、蓄熱式燃燒、蓄熱式催化燃燒、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流化床吸附、轉輪濃縮+焚燒、生物處理、低溫等離子體、冷凝回收等。核算期內現有企業VOCs處理裝置未按照治理工程的設計要求定期更換活性炭或者催化劑的,視為未安裝任何處理裝置,VOCs去除量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