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準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對一次性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連續性內部資料的《準印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須重新核發。
《準印證》不得轉讓和出租出借,內部資料停辦后《準印證》應及時交回發證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應當對所編印的內容和質量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內部資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磳椃ù_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ㄈ┬孤秶颐孛堋⑽:野踩蛘邠p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ㄋ模┥縿用褡宄鸷蕖⒚褡迤缫?,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_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ㄆ撸┬麚P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ň牛┪:ι鐣禄蛘呙褡鍍炐阄幕瘋鹘y的;
?。ㄊ┓伞⑿姓ㄒ幒蛧乙幎ń沟钠渌麅热莸?。
第十四條 內部資料必須在封面完整印刷標注《準印證》編號和“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字樣,并在明顯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標明編印單位、發送對象、印刷單位、印刷日期、印數等,連續性內部資料還須標明期號。
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使用“××報”、“××刊”或“××雜志”、“記者××”、“期刊社”、“雜志社”、“刊號”等字樣,不得在內文中以“本報”、“本刊”自稱。
第十五條 編印內部資料,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名稱、開本(開版)、周期印制,不得用《準印證》印制其他內容,一次性內部資料不得一證多期,連續性內部資料不得一期多版;
(二)嚴格限定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標價、銷售或征訂發行,不得在公共場所擺放,不得向境外傳播;不得將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作為發送對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為名,將無隸屬關系和指導關系的行業、企事業單位作為發送對象;
?。ㄈ┎坏靡怨け举M、會員費、版面費、服務費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搞經營性活動;編印單位不得利用登記、年檢、辦證、辦照、評獎、驗收、論證等工作之便向服務和管理對象攤派或變相攤派;
?。ㄋ模┎坏脤炔抠Y料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等其他形式進行編印和發送。
第十六條 內部資料必須在編印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須驗證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原件并收存《準印證》復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還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編印和承印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嚴禁擅自更改《準印證》核準項目。
《準印證》復印件須保存兩年,以備查驗。
第十七條 內部資料的印刷質量應符合印刷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資料的編印單位須在印刷完成后10日內向核發《準印證》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送交樣本。
第十九條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內部資料實行審讀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第二十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的有關人員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要求,參加有關法規、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連續性內部資料編印單位需要延續《準印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準印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連續性內部資料的內容、質量、是否符合許可條件以及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情況等。審核通過的,重新核發《準印證》;審核未通過或者逾期一個月不辦理延期申請的,原《準印證》自動失效,予以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內部資料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停止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浥鷾噬米跃幱炔抠Y料的;
(二)編印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ㄈ┻`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編印、發送內部資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或者未按照《準印證》核準的項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送交樣本的;
?。┻`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違法行為的,對非法編印的內部資料予以沒收,超越發送范圍的責令收回。
未取得《準印證》,編印具有內部資料形式,但不符合內部資料內容或發送要求的印刷品,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內部資料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ㄒ唬┯∷I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的;
?。ǘ┓浅霭嫖镉∷⑵髽I印刷內部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未按本規定承印內部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內部資料管理的情況,對本辦法規定的內部資料的審批條件和審批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也可以規定由副省級以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承擔部分審批職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自行編印僅面向本校發送的內部資料由該校校內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準印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確定的格式制作。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