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新版《商標法》正式發布實施,禁止將“馳名商標”用于廣告宣傳,違者將處以10萬元的罰款。
新《商標法》規定,企業5月1日起,生產、經營者不能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中國馳名商標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是為了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的保護,是為解決商標爭議、規范‘傍名牌’行為,并不是榮譽稱號用來做宣傳的。”王榮華說,隨著新商標法的實施,相關企業要依法修改包裝廣告,如若“中國馳名商標”字樣依舊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
對于新舊商標法的銜接問題,王榮華表示,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流通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5月1日后,相關企業要更換商品包裝、修改廣告內容,新印制包裝裝潢的馳名商標企業,其新包裝不可再印有“馳名商標”字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