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聯手,先是通過QQ在網上聯系客戶、購置生產材料,并在出租屋內非法印制“夏新”、“紫光電子”、“海信”等各種商標標識,然后以快遞方式發給客戶。
今年2月26日,經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知識產權案正式生效。被告人陳國良、袁美清夫妻因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6萬元;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萬元。司法機關同時沒收陳國良電熱鼓風干燥機(HN101-3型)1臺,追繳袁美清印制商標標識的沖壓機4臺。
2013年9月2日,有人舉報陳國良、袁美清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陳國良夫婦正在印制“夏新”商標,當場還查獲了大量“紫光電子”、“海信”等注冊商標多種,數量共計22626件。
公安機關查明:自2009年起,陳國良、袁美清夫婦原在深圳一家印刷廠打工,非法制造各類注冊商標標識、標牌。2011年8月底,陳國良以1萬元受讓其在打工印刷廠的1臺沖床、幾十個印版(網版)以及部分客戶信息,將設備運回分宜縣開展自己熟悉的印刷業務。
2011年9月,袁美清到分宜縣工商局注冊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是國內廣告制作、服務。事后,兩被告人在租用的房屋內印制各種商標標識,其中由陳國良通過QQ在網上聯系客戶、購置生產材料、印制商標標識,袁美清幫助記賬、快遞發貨。
經查,被告人陳國良、袁美清未經商標注冊人或合法使用人的授權或許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67種,數量共計761652件,涉案金額為117955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者授權書等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陳國良、袁美清未獲得印制商標資格擅自從事商標印制業務,在違法印刷商標標識過程中,明知其所印制的是注冊商標標識,卻從未要求客戶提供《商標注冊證》和印制商標所需的委托書及其他相關材料,也沒向客戶核實過是否經過商標專有權人的授權,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67種,數量共計761652件,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17955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法院審理認為,陳國良負責聯系業務、購買原材料、生產等事務,具體實施了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袁美清幫助陳國良記賬、發貨,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法院遂按照刑法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有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陳國良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袁美清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以袁美清名字辦理了工商執照,經營范圍及方式為國內廣告制作、服務。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被告人陳國良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印刷商標標識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審法官認為,印刷業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范疇,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陳國良根據“客戶”的要求偽造注冊商標標識時,既未核實商標注冊證的真實性,未審核“客戶”是否取得相關授權或許可,偽造商標數量、數額等均達到刑事案件標準,屬于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之情形,且兩被告人相互合作,法院判決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且區分主從犯完全正確。